吴秀波代言的微商平台“云集微店”因非法传销被罚958万元
2017-07-19
来源:啃美妆
编辑:vivi

直销专业网讯 日前,记者从多方获得线索,刚签约吴秀波代言的微商分销平台“云集微店”因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被杭州市场监督部门罚没违法所得958万元。

7月16日晚,云集微店CEO肖尚略发出一封题为《958万,我们为社交电商交学费》的公开信,针对此事作出了“回应”。公开信中表示,“由于创业之初的APP推广方式有争议,云集微店曾因2015年的经营活动收到监管部门的958万元罚单。于2016年2月份整改合规之后,云集微店获得了更快的成长。

看似“自曝家丑”承认因违法被处罚,而对比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肖尚略的公开信存在诸多不符之处,或以“自曝家丑”的方式转移视线、掩盖非法传销的事实。

啃美妆获得杭州(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杭高新(滨)市监罚处字(2017)2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一、肖尚略所述“推广方式有争议”是歪曲事实,监管部门已经明确认定违反《禁止传销条例》;二、“2016年2月份整改合规”,事实是2016年1月7日才开始收到举报,2017年5月12日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1月7日开始,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多起关于“云集微店”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涉嫌传销的举报,核查后发现“云集微店”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等行为。“云集微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显示:

1、云集微店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谋取非法利益。云集微店采取培训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拉人加入;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对应的合伙人、导师对店主以培训费的名义分别可获得70元、170元,合伙人、导师对店主的培训内容主要是教店主如何消费、介绍公司情况、讲解招募和晋升规则以及利益分配。

通过对云集微店服务器数据的调取,至2016年3月8日,共有“合伙人”167名,“导师”1805名,店主316735名,其中缴纳365元平台使用费的店主310221名。云集微店以培训付出劳动为名给付“合伙人”和“导师”利益,其实质是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相应的报酬;

2、云集微店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云集微店招募店主有两种方式,即扫描其官网二维码或经朋友微信邀请,但想成为店主,必须缴纳365元的平台服务年费,其实质是缴纳入门费后才能取得店主身份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3、云集微店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层级关系上,云集微店设置了①公司——合伙人——导师——店主和②公司——合伙人——育成合伙人——导师——店主二种形式的层级制度,同时制定了晋级制度:一名店主直接发展30名新店主和间接发展130名新店主加入,合计发展新店主160名可称为导师;导师团队招募店主人数达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请称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关系;

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云集微店在招募店主的过程中,让店主交纳365元的平台服务费,其实际是让店主取得了加入的资格和发展其他店主加入的资格,制定了晋级制度。在招募店主活动中,制定了利益分配制度,只要招募一名新店主加入,公司、合伙人、导师和店主均可以得到利益,属团队计酬分配利益,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情形。

对云集微店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如下处罚:

1、责令云集微店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84106.85元;

3、对云集微店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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