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山”维一精油经销商:产品能治病还能致富
2018-10-1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编辑:Ayang

直销专业网讯 导读:“白云山”维一精油以广药白云山作为宣传“背书”,让消费者不明就里地以为是能治病的良药而轻信、购买;经销商还存在明显地“拉人头”行为,已涉嫌传销。

近日,中国质量新闻网直销频道收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王先生称自己亲戚被拉入为一款名为“白云山”维一精油的产品做销售。而据经销商介绍,“白云山”维一精油是由广州白云山拜迪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研发、生产,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经销的一款精油产品。

王先生怀疑广州白云山拜迪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通过微信虚假宣传产品功能,拉人头、发展下线人员的行为更涉嫌传销。

“白云山”维一精油究竟是什么?经销商是否涉嫌传销?本网进行了一番调查。

经销商:精油能治多种医学疾病

据王先生告诉中国质量新闻网直销频道,去年11月,福建省石狮市妇幼保健院医生曾某邀请自己亲戚去广州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实地考察,当时,由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责培训工作。

在王先生给本网的“白云山”维一精油宣传材料中有提到,白云山是我国医药行业著名品牌,也是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332),市值500多亿,和王老吉同属广药集团。平安保险投保1000万,保单号10528001900335835625,官网可以查询。但本网从上市公告中发现,广药白云山近期并未有新药或保健品推出上市。

据了解,维一植物精油不仅有白云山这种知名品牌,制作更是独家秘方,本网发现在王先生提供的维一植物精油的宣传PPT上看到,维一植物精油是纯植物精油,独家秘方,主要含有人参、藏红花、远志、木香、独活、天麻、羌活、党参、鸡血、过山龙等50多种名贵中药精华组成。具有理气、通络、祛湿等功效。通过高科技纳米技术把分子量做的很小,迅速渗入皮肤,直达病灶。

经销商朋友圈宣传

经销商宣传

经销商宣传

“白云山”维一植物精油除了能够对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风湿类风湿关节炎、腱鞘炎、半月板损伤、扭挫伤、乳腺增生、静脉曲张等酸痛淤堵效果明显外,并宣称目前市场空白,无同类产品竞争,适用人群在10亿以上。

保健食品查询

药品查询

就适应症来说,无疑是“大神药”,但是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却并未查询到有这款名叫“维一植物精油”的药品或保健品批文、化妆品、广告登记号等信息。

维一植物精油产品背面

但在“维一植物精油”的产品包装背面写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20161341】,那么作为化妆品的“维一植物精油”能够宣传产品有治疗效果吗?

对此,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皮肤科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赖维教授如是说:“化妆品安全性比药品高,但不强调疗效和作用。很多作用药品都未必能够达到,更不要说化妆品了,所以我们在肯定化妆品作用的同时,不要对化妆品寄予不切实际的期望,企业也不要进行扩大的虚假宣传,消费者也不要盲信。”

网友提出质疑

多级分销能致富?

“白云山”维一植物精油经销商宣称,他们起步门槛低,3000多元就可加盟成为代理商并且利润可观,公司把大部分利润让给经销商,使经营者有利可图,因此顾客忠诚度高,刚性需求,可以长期稳定经营。根据销量进货,无囤货压力,经营风险低。模式简单容易复制且职级只升不降,是百姓的创业好项目。

那么,这个模式好复制又是创业的好项目究竟是什么呢?王先生提供给本网关于“海基精油系统模式中的代理身份制度”,以下是制度内容:

全国零售价198元/瓶;2盒x148=296元,是天使代理;10盒x128=1280元,是市级代理;30盒x108=3240元,是省级代理。

2、海基精油系统模式经理招募下级奖励:

600盒x68元=40800元,是大区经理,零售一盒利润130元。

大区招省代差价一盒40元,招一个省代赚30x40=1200元。

大区招总代差价一盒20元,招一个总代赚120x20=2400元。

3、执行董事招募下级奖励:

执董招省代差价50元一盒,招一个省代赚30x50元=1500元

执董招总代差价30元一盒,招一个总代赚120x30=3600元

执董招大区差价10元一盒,招一个大区赚600x10=6000元

经销商晒招商现场火爆

而本网在“白云山精油吧”看到,发布的帖子中除了介绍能够治疗各种疾病之外,很多人在贴吧发布招商代理的信息,本网随后加了一位代理商,据他介绍,只要投入一千多元获得市级代理就能发展下线,每发展一级就有钱拿,甚至淘宝上也能开店。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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