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论剑】如果直销经营一如当年 可能被再次禁止
2006-05-26
来源:《直销世纪》
编辑:liwei

    近日,国家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说,中国有望于年内制定直销业相关法律,严格区分直销与各种形式的传销。这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一项重要立法行动。早在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三天,当时的国家经贸委的有关官员就明确表示,将在加入WTO后的三年中,充分考虑世贸组织成员意见,就直销问题立法。今天恰是第三个年头。这是中国国内政府部门第一次正式对外宣布有关直销立法的资讯,引起了直销业的极大关注。一时间内地与境外的新老直销公司纷纷活动,开始研究评估立法后的直销环境。有些境外的公司甚至已经开始为获得未来的直销资格制定计划。很多人以为,国内的直销业似乎又迎来了1998年以前的那种发展机遇。


    直销立法 乐观但不高估

    对于国内未来的直销环境,我一直并不是特别看好。这并不是我对直销没有信心,实是因为我对国内直销发展的过程太了解,因此不敢过高估计环境的状况。我认为,这种过高估计在海内外的直销业弥漫,这是十分危险的。

    国内根据加入WTO的承诺制定直销的相关法规,乃是国内严肃履行承诺的一个行动。但是,这并不表明直销的开放就可以如一般常人所理解的那样去开放。稍加注意,我们就可以看到,政府的说法是要严格区分直销与各种形式的传销。我认为,政府制定一个《禁止传销条例》的可能性与开放直销的可能性一样大。这就可能使中国国内成为一个很独特的直销发展工区;禁止传销和开放直销并存。

    其实,直销和传销都不过是名词而已。重要的是它的含义。但这会让很多业者感到不好理解。例如,同一个公司,同一种文字,在台湾可以叫传销,在国内叫传销就是过街老鼠;更不好理解的是,开放直销后,到底如何与传销区别。因为,对于海外的业者来讲,这种称呼似乎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假如10年前国内在翻译时就叫做直销的话,那么今天禁止的也可能就是直销。要搞清这些疑惑,我们必须看这几年中国国内打击传销与变相传销的实施过程。

    从1998年的禁止传销开始,到现在已经快6个年头。打击传销几乎成为政府部门的一项常规工作。那么,我们可以看一下有关部门的界定:

    在1997年的《传销管理办法》的第二条,对传销是这样说的:“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显然,仅凭着这样的规定,根本无法知道什么是传销。在后来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的活动中,对打击的行为物件是这样描述的: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路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们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上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路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应该说,这里边的描述是清楚的。它的基本点在于高额入门费和收入来源。但是,也正是因为这两点在实践中缺少明确的界定,包括理论上和操作上的界定,在国内传销的概念越来越复杂,含义也越来越广。我这里列举一个比较典型的报导,从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出国内对传销和非常传销的打击情况:

    最近,广东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宗“姐妹传销案”:站在被告度上的3名被告人中,两名女的是一对亲姐妹,男的是姐姐的丈夫。3人同堂受审,就因为他们诱骗多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从受害人到被告人,3人最终因犯诈骗罪。2002年8月下旬,来自重庆市的打工妹陈作碧接到一个以前找工时相识的杨某的电话,电话里叫她到普宁一家制衣厂打工,说月工资有1000多元。陈作碧信以为真,千里迢迢搭车来到普宁云落镇找杨某。见面后杨某告诉她,进制衣厂赚钱慢,加入“公司”比制衣厂更能赚钱,加入后,只要介绍一个人进来,就可分得480元,这叫“下线”,如果“下线”再介绍人加入,还可以层层“分红”。杨某以及“公司”的人向她解释:这种事并不犯法,能赚钱就行。陈虽有疑惑,但海里这样来钱快,便决定加入,向“公司”缴纳了320元作为“入会费”,正式成为非法传销组织的一员。

    加入传销组织后,陈作碧开始积极物色“下线”,以找到“工资高、待遇好”等谎言诱骗他人到普宁参加传销组织。去年10月,她打电话给远在广东江门打工的同胞姐姐陈作琼,叫她“到普宁云落手机厂打工,厂里包吃包住,月薪1000多元,”见姐姐没有动静,又陆续打了很多次电话催促。陈作琼没有想到亲妹妹会诱骗自己,今年元月中旬,当她匆匆赶到云落镇时,陈作碧向她道出实情,吹嘘加入“公司”后就可赚大钱,并带陈作琼输了报名、缴费、加盟手续。

    陈作琼成为“会员”后,又以同样的手法将仍在江门市找工的丈夫张登富骗到云落镇加入名为“香港盛怡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非法传销组织,张加入“公司”后,诱骗在广东新会市打工时认识的贵州人安某和张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

    缺少规范性法律约束  难于管理

    在国内,类似这样的案例太多了。让人们以为到处都是非法传销。我还看到过一个报导,题目是“传销手法层出不穷,骗人招数大曝光”,在这篇报导中曝光的3个骗人招数;一个是以高回报为诱饵集资养狗的案例,一个是一家公司声称自己代客炒股保赚不赔吸收股民的例子;还有一个是在老朋友处买了2台高档饮水机后发现老朋友拿了305的佣金。类似这样形形色色的欺骗案例,也被戴上了传销的帽子,实在令人哭笑不得。

    看了上述的内容,我想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到目前传销概念上的混乱。我相信,开放直销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清楚界定传销。因此,这种情况有望扭转。但另一方面,把直销与传销区别开,难度就大多了。

    其实,我认为国内目前打击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是典型的金字塔计划,如上文的“姐妹传销案”。这部分主要是过去传销公司的一些败类所为,当然也不排除国内的新生代,境外不少公司借助互联网也推波助澜;

    第二是群体性的欺骗行为,如上述的集资养狗案。因为国内对非法传销的群体性欺诈非常敏感,因此碰到群体性的案例,只要在某些现象上类似,就极可能被归入非常传销之列;

    第三是民间连锁信的翻版。这是民众对传销最通俗的一种看法,因此凡是不法分子的类似连锁信的所为,也统统归为传销。

    第四是即便是获准的公司行为,也仍然被当作传销或非法传销。例如,在网上对安利公司的行为讲座非常热烈,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也认为安利是被批准的传销,而有批准的就是非法的。安利如此,其他公司就更难置身事外。这也说明目前国内的民众对传销的认识基本上似是而非,一知半解。

    如此的局面,确实带来很多困惑。而国内开放直销,最大的障碍也就在于如何将直销和传销区分清楚。如果不能界定清楚,出现1998年以前那样的情况就不是不可能的。以目前的发展看,在国内,传销这个名词可以盖棺论定了,我们姑且把它当作一个十分负面的名词来理解。但如果它包含的含义太广泛,必然会影响到真正的开放。因此,这应当是未来立法的重点。那么,这种禁止传销和开放直销的环境到底有什么样的特点?

    配合新法量身订做新制度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最关键的一点应该是奖励制度。那种认为开放直销就会让1998年以前的各种市场计划合法化的想法太天真了。我认为,奖励制度的基础是上面提到的6条。必须看到,国内存在的传销概念与海外所讲的金字塔计划有关,但它的含义比金字塔计划还要广泛。要打击的不仅是金字塔计划,在海外认为合法的或其他地方法律认同的市场计划,在国内也可能被禁止。这就是禁止传销和开放直销的基本状态。例如目前所谓的五级三阶制、双赢、双轨、框架制等等,都不可能正名。这些都会随着传销的概念成为禁止的范畴。伴随着传销这个概念一起遭禁止的可能还会有一些行为,例如狂热的集会、离谱的培训、虚假的宣传、上下线的关系、游离于管理之外的销售人员组织等。

    至于在国内所开放的直销,我想强调的是,那并不是一般直销业界所理解的直销,区别在于:

    第一,不会是典型的无店铺方式,即要求必须开设店铺,而且货品要从店铺销售出去;

    第二,不舒畅纯销售型企业,而只能是制造型企业;

    第三,在奖励计划上会有诸多的限制,最关键的一点是直销人员的收入只能决定于自己的销售业绩。

    第四,直销人员组织上将受到严格的控制。

    这些看起来与一般理解的直销有差异的地方事实上在近几年的转型企业管理中一直存在。而这些必然是开放直销的基础。因此我希望境外投资者不要过分乐观地解读开放直销的资讯。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那就是政府明确说这次制定的是针对外商企业的暂行规定。以国内的法律层级来划分,暂行规定是最低的。因此其变数是相当大的。如果直销业经营的问题严重到无法忍受的地步,再次禁止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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