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揭秘“完美风波”真相
2008-03-31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编辑:liwei
这是一场由竞争对手策划、组织并且实施的,国内罕见的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刑事案件;这是一部投资近百万元,却差点让一家全国纳税500强企业倒下的现实版商战大片
这是一场由竞争对手策划、组织并且实施的,国内罕见的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刑事案件;
这是一部投资近百万元,却差点让一家全国纳税500强企业倒下的现实版商战大片
改革开放三十年,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要警惕越来越多、越来越猖獗的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江列华如是说。
215日,《中国经济周刊》获悉,一度沸沸扬扬的完美保健品致死人命事件,在警方的全力侦破下,终于真相大白,随着3名涉案人员先后落网,围绕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迷云终于拨开。
死亡名单风波
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完美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马来西亚完美资源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中山市投资设立的侨资企业,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和保洁用品。
2005年开始,关于完美保健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报道开始不断见诸部分新闻媒体,北京、浙江、江苏、福建、安徽、山东、湖南、重庆、辽宁等地连续发生服用完美保健品产生不良反应,甚至致死致残事件;一时之间,完美公司先后成为多起诉案的被告。
当时,我们以为天塌下来了,公司一面组织专门人员对产品进行自检,一面安排人马分赴各地了解、处理相关事件。完美公司总裁特别助理张旭辉告诉记者,由于连续的事件发生,一时间在全国各地出现了大量关于完美保健品有毒的谣言,且版本众多。
随后,所谓完美保健品死亡名单’”完美产品?健康杀手?的报道的刊发,在社会上更是引起轩然大波,报道称完美产品已导致50多人死病残……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
回忆当时的情景,完美公司总裁胡瑞连至今难以平静,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这是对完美公司及其生产的保健食品的严重不实报道,极大地损害了完美公司及完美产品的声誉和信誉。
为了证明自己产品的清白,完美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18份产品证书清单,包括国家、省级质监局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三份广东省疾控中心提供的检验报告和毒性试验报告等。
225日,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中心在过去两年内对完美公司生产的完美芦荟矿物晶冲剂产品前后进行过11批次的检验,结果均显示:产品质量稳定,安全无毒。此外,该中心对死亡名单中涉及的其他产品也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这些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品质合格,安全无毒。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安全监管处负责人亦表示,完美芦荟矿物晶产品是经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经长期日常检查,没有发现产品配方被改变的情况。针对坊间流传的完美芦荟矿物晶产品中锌超标一说,该负责人表示,锌元素在该产品中属功效成分,是主要原料之一,含量符合我国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据完美公司总裁特别助理张旭辉介绍,完美公司在全国有3000多家经销商,过去5年内,平均每年销售芦荟矿物晶产品420万罐。如果真有毒素的话,为何完美产品能畅销10余年?谈起死亡名单,张旭辉显得有些激愤:没有人得到一份完整的所谓的死亡名单,且媒体报道中的受害者全是病入膏肓或者有长期重大疾病病史,并大都居住在偏远的乡村。完美保健品的消费群体更多的应是城市中高层收入者,为何城市消费者投诉率低?难道城里人的维权意识不如偏远的山村?据此,我们怀疑有人暗中捣鬼,恶意中伤完美公司,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为维护完美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于2007326日致函中央有关部门,郑重地要求有关领导高度关注这一事件,并通过确实有效的途径,尽快消除失实报道的负面影响,让广大消费者了解真相,避免事件的不断扩大,保护合法企业的正当经营。同时,我们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原经销商成反完美斗士
2007425日,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接到完美公司报案。
此案引起了中山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作出关于加紧破案的重要批示。鉴于案情复杂、影响巨大,我们成立了由市局副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刘国良告诉记者,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三名犯罪嫌疑人进入警方的视线,他们是马来西亚籍华人、北京真善美公司董事长廖宗明,原完美公司经销商郭廷工及其妻子张某。
郭廷工,曾用名郭廷江,36岁,福建福清人,20032月在福清市开设了一家完美专卖店。但由于经营不善,仅一年多时间,200412月,郭廷工就把专卖店折腾停工了。之后,他找到完美公司,提出未销售的货物要全部退款。当时,这批货物中的部分产品已经过期,而且数量也不实,所以,我们根据有关规定,没有全部接受他的退货。完美公司总裁胡瑞连告诉记者:没想到,公司的坚持原则,却惹怒了郭廷工。
据完美公司介绍,20053月,郭廷工到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完美公司的一部分产品送交检验,并称:结果显示完美芦荟矿物晶冲剂的检验结果多项超标,随后,郭廷工欲以此要挟完美公司。
完美公司认为,送检样品没有得到公司的确认,不符合国家法律规范,故不认可该检验结果。
2005414日,完美公司公开发布了取消郭廷工经营资格和业务经理资格的声明。
此举更加激怒了郭廷工,2005523日下午,郭廷工召集某些不明真相的媒体,当众将未能退掉的完美产品付之一炬。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年,但提起当时的情景,完美公司总裁特别助理张旭辉依然情绪激动。
至此,郭廷工与完美公司彻底决裂。
之后不久,在一些网站和报纸杂志上就出现了关于完美公司的负面报道。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些报道大多和郭延工有关。两年多的时间里,他把几乎所有的精力都用在了对付完美公司。自此,我们公司完全陷入到事件的漩涡中。张旭辉说。
是完美公司的产品真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还是郭廷工另有动机?
在完美公司内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事情并非只是郭廷工的私人恩怨那么简单,一定有人在后面指使甚至参与。完美公司总裁胡瑞连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特别表示:这件事可能还存在着不正当的商业竞争。
据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刘国良介绍,郭廷工被抓捕以后的供词,证实了完美公司的判断。据郭廷工供认,有一个人在背后默默地支持他。这个人,就是廖宗明。
竞争对手出资近百万暗算完美
廖宗明是马来西亚人,现年48岁,曾参与创办完美公司,并见证了完美公司由小到大的艰苦岁月。
1997年,时任完美总经理的廖宗明退出完美公司,到北京筹建了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真善美公司),产品也以芦荟系列产品为主。
尽管从未在市场竞争中公开过招,但作为国内两家主要生产芦荟矿物晶保健品的直销公司,完美公司与真善美公司在产品类型上高度同质,并在同一目标市场展开激烈竞争。一名曾在2004年被真善美公司过的完美经销商告诉记者:真善美公司当时推出了和完美公司几乎一样的奖金制度和开店计划,每个完美公司的高级经销商可以直接平移到真善美公司,还被承诺保证一定的待遇。
真善美公司成立仅一年后,19984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整个直销行业进行全面整顿。此次禁传令让廖宗明的直销计划全盘落空,真善美公司不得不在起步阶段就被迫放弃直销方式,转型为传统企业。
相比之下,完美公司则幸运得多。
禁传后,完美公司于1998年获得当时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三部委的批准,成为十家外商投资转型企业之一,并取得了飞跃式的发展。
据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林志昂介绍,商场的失意,令真善美老总廖宗明忧心忡忡,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走上了一条以身试法的不归路……
“2005年初,当时已是北京真善美公司老总的廖宗明,听说郭廷工与完美闹翻了,立即找到郭廷工,接纳郭为真善美公司经销商,并承诺提供资金,支持郭反完美。之后,两人共同谋划、实施对完美公司的恶意诋毁。于是就有了死亡名单的出炉,有了多起消费者及完美经销商起诉完美公司的一系列事件。刘国良告诉记者,通过侦查,公安机关了解到,20053月至20076月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郭廷工多次纠集不明真相的群众及完美经销商,采取拉横幅、集体退货、冲击专卖店、向媒体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对完美公司的产品进行诋毁,在一些不实报道中,媒体采用的图片和部分文字均出自郭廷工之手。
据中山市公安局提供的情况报告透露:犯罪嫌疑人郭廷工在明知道其提供的完美产品受害者与完美产品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故意提供不实资料误导媒体,甚至买通个别记者对完美产品进行恶意报道,造成社会对完美产品的信任度急剧下降。
刘国良告诉记者,200739日,在福建省福清市,郭廷工将自己捏造、整理出的一份完美产品死亡名单提供给某媒体记者,该记者在未经过核实的情况下,发表了关于完美产品死亡名单调查的不实报道。
“‘死亡名单的出现,在直销界乃至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我们的处境更加艰难,产品销量急剧下滑,企业信誉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216日,完美公司总裁胡瑞连向记者诉说企业当时的困境。
据郭廷工供认,两年多时间内,廖宗明多次拨款,用于付给完美产品受害者出行接受采访、经销商集体退货活动、记者跟踪报道等费用。而郭廷工也不断向廖宗明汇报工作,说明各地活动的开销开支情况。我们从郭廷工家中搜出的现金收付备查簿和银行资料中,确认与案件有关的资金为人民币90.5万元,由于案件审理没有最终结束,是否有更多金额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刘国良告诉记者。
“2007618日,郭廷工纠合10多人在完美公司西安分公司门前拉横幅,他自己则坐在对面的茶馆用手机指挥……得到线索后,当晚我们就在他住宿的招待所里把他抓获了。
200797日,中山市公安局干警在北京真善美公司的办公室里将廖宗明抓获。刘国良介绍说:当时他情绪比较激动,甚至有些失控,但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他还是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06年开始,由于所谓死亡名单及其幕后黑手的策划、组织和实施,我们打了不少官司,几乎每个月都要出庭辩诉。张旭辉说。
完美公司向记者出示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许世华精神病、吴亚仙死亡、李杏芬药物性肝炎、王文举结核性脑膜炎等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其终审日期均为2007年,内容涉及名誉权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诉讼的终审判决,其判决结果,都是完美公司胜诉。
张旭辉告诉记者:在众多诉案中,这6份判决书最具有代表性,有的是所谓的死亡名单中的受害家属状告完美公司,有的是我们对侵害完美公司名誉权的单位和个人的主动出击,两年来,我们尊重司法公正,坦然直面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推翻了多起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违法鉴定结论,所谓的死病残与完美公司产品没有因果关系,这足以证明完美公司的清白。
 
 
配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之外的种不正当竞争新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
 
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公平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秩序良性运转的保障。但竞争的残酷性必然会带来它的副产品——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不仅会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会增加市场交易障碍,提高交易成本,减少市场合格产品的供求,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浪费和损失,同时还会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最终将阻碍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
 
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生效15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育的日益完善,各种新的社会现象不断出现,不正当竞争在传统形式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的同时,花样翻新的手段又不断涌现。同传统的不正当竞争形式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仿冒注册商标等相比较,这些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隐蔽性更强、规避打击的能力更高、对经济运行机制的侵蚀更严重、破坏力也更突出。正因如此,新时期新形势下,对新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要有新的认识,必须认识到其复杂性和危害性,并通过制定新政策新措施,甚至修改和完善法律来遏制其恶性发展的趋势,否则将不断出现蚂蚁吞大象的悲剧,最终将会削弱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浙江鑫福药业事件,就是因为该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被窃取而使我国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维生素B5定价主导权的优势几近被彻底颠覆的境地。
 
最近几年,从法院的判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来看,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仍然以侵犯商标权和侵犯商业秘密居多,但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4种限制竞争和7种不正当竞争之外,又出现了一些在现行法律中找不到为其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新形式,或者虽属传统形式但做得更巧妙。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利用消费者,制造投诉事件。由经营者组织煽动、资助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收买不良之徒制造虚假的投诉事件,针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大造声势并不断使其在空间上扩大化、在时间上持久化,并使事件激烈升级,以给竞争对手以致命打击。这类行为在同行业竞争中最为多见,竞争对手一方通过各种渠道寻找蛛丝马迹,一发现有消费者购买竞争对手商品或接受竞争对手服务不满意或该商品有瑕疵而投诉的,或者利用一些人处于不良目的或对竞争对手的不满情绪,暗中进行煽动,借题发挥,小题大做,或者以利益诱导,资助消费者在投诉索赔过程中漫天要价,扩大投诉范围,如向媒体、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或投诉,即名为投诉实为借机宣扬,以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
 
这类行为的突出特点是:(一)行为隐蔽性强,行为人通常是通过暗中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升级,仅用少量投入便让竞争对手焦头烂额,名声狼藉,进而达到行为目的;(二)行为具有表面真实性,也就是此类行为中的消费者及所获瑕疵商品是事实,能起到“现身说法”的效果,很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或者借助私人关系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寻求检验鉴定部门制造虚假检验鉴定报告或结论,使对手的产品缺陷“铁证如山”,增加其行为的说服力;(三)现行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不到禁止性规定,事情不达到犯罪的地步职能部门难以处理,受害者也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这类行为危害极大,轻则会使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为所下降,重则可能使一个优秀企业濒临倒闭或者破产,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利用媒体,制造不实宣传。由经营者出资,拉拢不负责任的媒体出面,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所谓危害长期做不实的“追踪报道”,利用“谎言说过一百遍即为真理”的效应使事件在社会上不断发酵,让对手不死也得脱层皮。这类行为利用媒体在社会公众中的公信力以借刀杀人。
 
其行为特点是:(一)影响面广;现在的媒体都相互连接,追求轰动效应是媒体的天性,特别是个别不负责任的媒体和职业操守欠缺的记者,为了某种不良目的对此类事件不经调查核实或明知虚假而公开报道或转载,一方面助纣为虐,另一方面扩大了对善良经营者损害的影响。(二)杀伤力大;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其行为可以使竞争对手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使其经过长时间形成的商业信誉一夜之间蒸发殆尽,即使问题得到澄清,也已使竞争对手企业大伤元气,重新恢复信誉将付出巨大代价。
 
三、以合作为名谋取商业机密。对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优惠条件为诱饵搞合作或共同开发新产品,醉翁之意不在酒,借此以利益引诱挖走对手的核心技术人员和项目关键负责人,釜底抽薪,使对手陷于瘫痪,有时自己无需巨额投入而获取技术和管理信息取得竞争优势。这类行为具有隐蔽的不正当性,表面上是人才的流通,实质上是不当竞争手段的一种。但危害也同样不可小视。
 
四、利用比较广告,贬低对手抬高自己。通过对自己和对手的同类产品的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
 
这类行为有以下特点:(一)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从而引诱接受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二)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三)此类行为将导致各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以正视听,增加了经营成本,也易误导消费者。
 
五、制造所谓的权威专家,以访谈、咨询等方式作鼓动宣传。利用各种场合和媒体,以所谓的权威专家用晦涩难懂的语言和“最新科技实验结果”影射对手的产品存在巨大的潜在危害性,宣传自己产品的优越性,利用观众对新知识的渴求和对“专家”的信赖,误导蒙蔽消费者,在推销自己产品的同时诋毁对手的产品。
 
六、制造有利于自己的检查、评比活动。经营者出资,由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出面,举行所谓的检查、区域性评比,操作出有利于本地方企业(主要是资助单位)的抽检、评比结果,并将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以打击竞争对手。多年前发生在湖南的“国人”兵败“岳阳楼”事件(见文后注)就是典型的一例。
 
这类行为的特点为:(一)形式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至少是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规定;上述抽检评审单位均有法律赋予的职权或权利,也算是分内工作,同时可以打出为消费者负责的旗号,无可指责,但实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并且有官商勾结之嫌,是腐败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二)在消费者心目中,此评审结果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直接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越是如此,对竞争对手的打击越大;(三)此类行为目前无法对号入座地找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其同样也具有破坏公平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良作用。
 
总之,不正当竞争形式越来越复杂化、技术化、智能化,实施者有的通过长期的预谋,有严密的计划,有组织有分工,有阶段性目标和最终目标。针对这些新情况,传统的管理手段和打击手段可能会无的放矢,使不正当竞争游离于相关部门的视线之外而得不到遏制。
 
所以治标还需治本,核心的治本之策是完善立法,使打击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有法可依。之所以一些破坏力极大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能危害相当长时间,就是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不到相对应的类型,使执法部门难以行动。所以,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中,采用列举示例法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囊括新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再隐蔽的不正当竞争形式也难以遁形,以利于执法部门结合社会具体情况,对符合不正当竞争特征、而法律又未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再者,必须加大惩罚力度和责任追究,使胆敢试法者倾家荡产而难以翻身,打击的同时也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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