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培伦】直销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正确认识传销罪
2009-03-07
来源:中国直销专业网
编辑:liwei

    2月28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了第十号主席令,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至此,业界关于传销罪的种种猜测终于尘埃落定。

   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正如《全国商情•分销时代》杂志在今年第一期《团队计酬的曙光》一文中分析一样,《刑法》中关于传销罪的确立是以拉人头或者变相拉人头的团队计酬为依据的,而以销售产品为基础的团队计酬则没有列入传销罪的定罪依据。

   《刑法》中设立传销罪,一是对传销分子起到了威慑作用,二是对传销犯罪的定罪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必将会对中国直销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虽然,我们说这次在《刑法》中增设传销罪,给以销售产品为主的团队计酬带来了一线曙光,但是,我们的直销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要进行片面的理解,甚至误把传销罪的设立当成团队计酬的保护伞。

   首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将拉人头和变相拉人头定为传销,属于传销罪的处罚范畴。没有明确地将以销售产品的团队计酬纳入传销罪的处罚范畴,但这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同时,即使企业在设定计酬方式的时候,是以销售产品为主要方式的,而一些直销员为了个人利益,也可以变相拉人头。

   另外,虽然《刑法》中增设了传销罪,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同样适用于对直销的监管。也就是说,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以产品销售的团队计酬虽然不属于传销罪的处罚范畴,但是同样可以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笔者在去年10月写的那篇《传销罪必须以开放多层次为前提》的短文中提到:“在《刑法》中新增的传销罪,必然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严格执法,将一切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认定的传销行为都予以打击,让国际直销从此在我国消亡;二是对于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不管,或者继续以罚款为主,对于没有获得牌照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出,出现两种执法标准,因此导致国外对我国公民权利的置疑;三是一些地方执法者在对于传销罪的量刑上出现困难,无法统一,同时也滋生腐败。”从公布的关于传销罪的解释来看,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但是,根据两个《条例》中对于直销牌照、产品、区域、团队计酬等方面的内容规定,职能管理部门还是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对于那些可以认定为传销犯罪的,则可以根据《刑法》进行刑事处罚。对此,我们的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盲目乐观,否则,将会给企业和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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