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重磅修订!一文看懂所有关键新变化

2026-06-02 17:21:09   文章来源:C营销

5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新版条例”),从2026年5月29日至6月2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自2005年施行、已运行二十多年的《禁止传销条例》(下称“旧版条例”)迎来系统性、全方位修订。

本次修订紧扣当前传销线上化、网络化、隐蔽化、产业化、资金密集化特征,直击监管实践痛点,在监管架构、行为界定、执法权限、风控体系、惩戒机制、社会共治等维度全面升级,补齐旧条例适配性不足、执法手段有限、惩戒偏弱、协同缺位等短板。

需要明确的是,本次公示文件为修订征求意见稿,并非最终生效法案,后续将结合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审议落地,正式条款可能微调。但从整体框架、核心规则与立法导向看,从严监管、全域治理、精准打击、合规溯源的趋势已明确确立,将深刻影响直销、社交分销、社群电商等相关行业的经营发展。

旧版条例长期以市场监管(原工商)为主、公安为辅,部门职责划分粗放,未明确地方政府属地主体责任,形成单一部门执法模式。面对线上线下交织、跨区域蔓延的新型传销,存在监管盲区、执法滞后、治理碎片化等问题,难以适配新时代治理需求。

新版条例重构了监管治理体系,实现多层级、多部门联动升级。一方面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防传治传工作负总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专项协调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常态化开展宣传引导,将防范和惩治传销上升为地方政府重点工作。

另一方面,在原有市场监管、公安两大核心查处部门基础上,细化网信、通信、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税务、民政等部门的协同职责,同时明确电信运营商、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平台、村居自治组织的前端提醒、协助监管义务,构建起政府统筹、部门共管、基层协助、社会共治的全方位综合治理格局。

监管架构的升级,意味着传销监管不再是个别部门的工作,而是全链条、多维度的联合管控,联合检查、交叉核查将成为常态。

旧版条例仅对传统传销作出概括性定义,核心适配线下聚集式传销模式,未覆盖互联网新业态,对社群裂变、APP推广、短视频引流、线上商城分销等新型传销模式无明确规制条款,执法认定模糊、边界不清,导致大量隐蔽化网络传销游离于监管之外,监管适用性严重不足。

新版条例在保留“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三大传销核心认定要件的基础上,首次单独明确网络传销法律定义,将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类传销行为全面纳入规制范围。同时进一步细化三类传销行为的判定标准,对发展下线、计酬依据、获利模式等作出清晰表述,消除执法模糊地带。

此次修订实现了线上线下传销认定标准统一化、判定依据精细化,彻底解决了新业态传销“认定难、界定难、查处难”的问题,让各类线上裂变分销、社群招商、层级返利等经营行为有了清晰合规红线,隐蔽化、网络化传销将无处遁形。

旧版条例赋予的执法手段较为基础,仅包含现场检查、人员询问、资料查阅、基础财物查封扣押等常规措施,缺失涉案账户查询、资金溯源管控、电子数据固定取证等关键执法权限,无法应对新型传销资金流转复杂、线上证据易销毁、跨区域隐蔽经营的特点。

新版条例全方位扩充执法权限、优化办案流程、延长管控周期,执法刚性与办案效率显著提升。在执法手段上,新增涉案账户查询、电子数据调取、经营场所查封、涉案资金冻结等强力措施,可实现对涉案人员、资金、财物、网络数据的全维度取证与闭环管控,彻底破解新型传销取证难、溯源难、控赃难问题。在管控周期上,优化原有单一期限规则,设置梯度化查封扣押期限:基础管控期限30日,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特别复杂案件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可再延长45日,最长合法管控周期达105日,充分适配重大涉传案件查办需求。

同时,新规增设紧急处置机制,明确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执法管控措施、事后补全法定手续,兼顾执法效率与程序规范;完善行刑衔接闭环,细化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案件双向移送标准、流程与责任,实现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责无缝衔接,杜绝执法脱节、追责断层。此外,新规新增配套罚则,明确互联网平台、相关机构未履行协助监管义务、主体拒不配合调查的违法责任,全方位压实各方配合义务。

网络和资金是当前传销活动的两大核心载体,也是旧版条例的监管短板。本次修订针对性增设网络监测与资金监测两大专项条款,构建事前预警、事中查处、事后处置的全流程风控体系。

网络监管层面,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传销监测、预警制度,完善监测、预警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认定为用于传销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网络账号等,通报同级网信、通信等主管部门,网信、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快速斩断网络传销传播渠道。

资金监管层面,明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嫌传销资金的监测工作,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对涉嫌传销的账户和资金的监测分析,实现传销资金全程可追溯、可预警、可冻结。

依托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传销监管摆脱“被动查处”,转向主动发现、精准预判、源头整治,治理精准度与防控有效性大幅提升。

惩戒力度不足是旧版条例的核心短板。旧规以固定金额定额罚款为主,处罚标准偏低、惩戒力度偏弱,且处罚对象侧重企业主体,对实际控制人、高管、核心操盘手等关键个人追责缺失,违法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威慑效果极其有限。

新版条例对罚则体系进行全方位重构,建立经济处罚+从业限制+信用惩戒+容错免责的多元化、分层化惩戒体系,实现“处罚到企、追责到人”。

一是优化计罚模式,彻底摒弃传统定额罚款,改为按违法所得倍数计罚,违法规模越大、涉案情节越严重,处罚金额越高,精准打击大额涉传违法获利行为。

二是增设从业禁入制度,明确涉传组织的负责人、高管、核心责任人,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同类市场主体的董监高等管理职务,从源头遏制行业反复违规、人员屡犯不改问题。

三是新增信用惩戒机制,将涉传企业及责任人纳入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在企业招投标、商务合作、信贷融资、品牌信用等方面形成长期限制,强化长效约束。

同时,新规兼顾法理与情理,设置容错免责条款,明确市场主体无主观过错、主动整改、及时止损、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免予处罚,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避免过度追责。

旧版条例对防传宣传、社会举报监督仅作出原则性、倡导性表述,无具体落地规则、奖励机制与责任要求,实操性弱,社会监督力量难以有效发挥。新版条例将宣传教育、社会举报、群众监督全面制度化、常态化,打通社会共治最后一公里。

在宣传教育方面,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教育等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传销活动特征,有针对性开展防范传销的宣传教育活动,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提醒、提示。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传销作出提醒、提示。

在社会监督方面,明确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本次《禁止传销条例》修订,立足近二十年传销治理实践痛点,精准匹配数字经济时代传销新型特征,完成从传统粗放监管向现代化、智能化、全链条、社会化治理的全面转型。新规既是打击线上线下违法传销的“法治利剑”,也是规范直销、社交电商、社群分销等新业态的“合规标尺”,兼顾打击违法、规范行业、保护创新、稳定市场多重价值。

目前修订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正式落地版本或将进一步优化条款细节、细化适用标准。但就整体趋势而言,直销及泛分销行业的合规门槛显著提升,“野蛮生长”的时代彻底终结。对合规经营的企业来说,短期内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完善内控体系、调整经营模式、强化培训教育,但长期来看,行业将加速出清乱象主体,迎来更加规范、透明、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对各类市场主体而言,应提前对标新规核心要求,全面梳理经营模式、计酬体系、分销机制、宣传话术、资金流转、社群运营等全流程环节,主动排查合规风险、整改违规隐患、完善内控体系,尽快适应从严监管新常态,筑牢合规经营底线,实现稳健、长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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