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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培伦】传销罪必须以放开多层次为前提
日期:2008-10-06  文章来源:中国直销专业网  作者:吴培伦  编辑:cdsp

   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初次审议,倍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目前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按全国人大将规定的8月29日至10月10日的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目前已经快到结束时间了。在直销行业而言,对是否增设传销罪更为关注,可在全国人大网站,却只有700多人参与了提意见,提出意见3000多条,这还是针对整个《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而言的,具体有多少是针对是否增设传销罪的,我们还不得而知。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拟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五条之一,即:“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显然,草案中的“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应为“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者”。目前,传销在我国还比较猖獗,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愈演愈烈之势。无疑,在《刑法》中增设“传销罪”,对于震慑犯罪分子、打击和扼制传销犯罪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增设“传销罪”应该以开放多层次直销为前提,不然,即使有了“传销罪”,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而且这一法律条款还将形同虚设,甚至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正如我在全国人大网上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建议的那样,如果只增加“传销罪”不开放多层次直销,一是我国的直销与国际直销无法接轨,因为国际上通行的直销是指多层次直销;二是《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定义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条例》还对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拉人头”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团队计酬”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以及收取入门费的行为。但实际上,目前我国所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基本是全是采用了多层次计酬,如果按照此规定,所有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都将被认定这传销犯罪嫌疑人,这不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

   虽然离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还只有5天时间,根据目前的建议人数看,可能我的建议也无法改变在《刑法》中增设“传销罪”的现实,但我觉得我们还是应该将自己的建议和真实的想法说出来,因为立法者们显然对直销的国际惯例的目前我国的直销现状不了解,如果我们不能够提出建议和意见,那必将会使我国的直销再次出现混乱状况。

   在《刑法》中新增的“传销罪”,必然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严格执法,将一切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认定的传销行为都予以打击,让国际直销从此在我国消亡;二是对于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不管,或者继续以罚款为主,对于没有获得牌照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出,出现两种执法标准,因此导致国外对我国公民权利的置疑;三是一些地方执法者在对于“传销罪”的量刑上出现困难,无法统一,同时也滋生腐败。

   总之,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在没有放开多层次直销的时候增设“传销罪”,无论是对企业、直销从业人员、执法监管部门都将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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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19 位网友对此新闻发表了看法
2008-10-27 09:48:04 会员『匿名
支持,强烈支持吴老师的思维,
直销同胞们,在法制建设日渐完善的今天,混水摸鱼的阶段已过去,大乱大治的时期已到来;乱世出英雄的机会已成为历史,时势造英雄的机会已到来;在没有牌照的公司里,直销商的未来还很黑暗,公司愚民的口号很难唱出辉煌来,(比如武汉瓜拿纳公司倒闭了,日晖公司消失了,号称中国五百强的山东广润也不见了,山东永春堂的经销商被抓了,深圳世界通的会员也被捕了......)无数消失的公司都说明一个没有合法经营的直销公司不知什么时候就会结束经营直销的资格,一个公司没法撑控他的未来又怎么会有你个人的未来呢??我们作为一个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直销管理条例》已经出台两年的今天,我们不能光明正大地直销,我们不能理直气壮地直销,我们不能堂堂正正的直销,我们不能名正言顺地为中国之崛起而直销,我们还偷偷摸摸做直销干什么???难道我们非要全力以赴去证实一个又一个错误的选择吗???有同感的朋友请加我 3 0 2 5 9 1 3 9 4 或发信息1 5 5 7 7 5 3 9 9 7 3
2008-10-25 00:15:04 会员『匿名
来看一下这个网站,商业交友两不勿http://liuchao850719.lingd.net/
2008-10-25 00:14:06 会员『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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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23:02:07 会员『匿名
陈怀德到底在中央,中纪委有什么背景,他怎么就没人敢过问,
2008-10-15 17:03:04 会员『匿名
http://v.youku.com/v_show/id_ca00XMjU0ODE1MzI=.html 烟台电视台新闻,月朗传销报道,敬请不愿进监狱的月朗经销商欣赏。

记者(以下简称记):从去年以来,我国直销业界对月朗的经营模式褒贬不一,欧阳文章先生,你是我国直销界的知名专家,我们想请你说说对月朗的经营模式的看法。
欧阳文章(以下简称欧阳):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既难又不难,说其难,就是说如果考虑某些势力的压力就很难回答,因为回答了这个问题就会招致某些势力的责难;说其不难,就是说如果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来分析,这个问题就不难回答,而且这样的回答会受到直销业界的欢迎。
月朗的经营模式实际上一种多层次传销模式。多层次传销模式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团队计酬。从月朗的奖金制度上看,既有双区对碰奖又有领导管理奖,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双轨制。这样的奖金制度明显地违反了我国直销法规的有关硬性规定,这样的经营模式在我国是绝对不允许的。因此,月朗的经营模式涉嫌了传销。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月朗不是拿牌的直销企业,他们运用多层次团队计酬模式的本身就是一个涉嫌传销的行为。所以,我个人认为,月朗的经营模式从根本上讲不是直销,而是地地道道的传销。
2008-10-15 11:52:54 会员『匿名
造成现在中国直销模糊不清的原因有几点:
1、相关政府部门推诿扯皮,没有明清真正传销与直销的区别,没有真正营造直销的良好氛围,以至于一部分没有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到企业勒索钱财;
2、相关拿牌直销企业没有话语权,不能合理表达当前企业面临的棘手问题,没有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态政;
3、抑制多层次直销的执行,实则所以直销企业都在执行多层次直销,即可怕又可笑,不知道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建立在稳定的前提这一大局之上,其实只能造成越来越困难的直销氛围;
2008-10-13 18:32:38 会员『匿名
有关直销的法律,应该让拿牌的直销企业说真话,这才有执行的可能。
在直销法问题上,继续说假话的专家、记者和企业界的同仁,是对人民对国家的极不负责!
2008-10-13 09:22:01 会员『独翅难飞
敬佩吴记者的慷慨直言,但何必临门一脚怯阵?"传销罪"的提出,是法学界的耻辱,是理论界的无知无畏,说明我国的专家知识面狭窄,一知半解还要强权,怎么可能不出问题?不懂别装懂,真懂亮剑来!不要背后鼓舌忽悠。
现在的问题,实质是政府自己定义了“传销”概念,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行政法规文件,却无法落实执行。因为,政府定义的概念和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不一致,和世界上包括中国绝大多数参与的企业、个人认同的概念不一致,和市场发展相矛盾,不允许别人讲话不代表自己讲的就正确。
所有的专家、大师、反传义士……都沿用了政府定义的“传销”概念慷慨激昂,其实只能让现实更尴尬。
任何营销本质,都是为了三步曲,拉人头、留人头、用人头。所有的人都是为了回报工作。毋庸讳言,不必粉饰。马克思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每个人都为回报工作,都是在工作量、工作难度、投入回报之间,根据个人当前情况做综合平衡取舍。投入金额少的,关注回报率,投入金额多的,不仅关注回报率,还关心本金安全性。这就是人性,这就是现实,这就是当下。
如何利用人的贪欲做善事,是尊重人性、尊重现实、尊重市场的思维。激励制度的本质就是利用人的弱点本性。直销只是为普通人提供的一个销售工作机会,同样遵循工作量、工作难度、投入回报综合平衡的取舍选择。
造势攻心洗脑本来就是营销的利器,所以,有产品如果价格虚高,比没有产品更卑鄙阴险。何必五十步笑百步?羊毛出在羊身上,虽然不雅,但一针见血。判断一个方案的本质,不是看宣扬赚到多少,而是看静止瞬间,是剪羊毛还是扒羊皮。
2008-10-13 09:13:21 会员『独翅难飞
现在的问题,实质是政府自己定义了“传销”概念,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行政法规文件,却无法落实执行。因为,政府定义的概念和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不一致,和世界上包括中国绝大多数参与的企业、个人认同的概念不一致,和市场发展相矛盾,不允许别人讲话不代表自己讲的就正确。
所有的专家、大师、反传义士……都沿用了政府定义的“传销”概念慷慨激昂,其实只能让现实更尴尬。
吴大记者何必临门一脚怯场?“传销罪”的提出,是法学界的耻辱,理论界的无知无畏,说明我国的专家知识面狭窄,一知半解还要强权,怎么可能不出问题?
任何营销本质,都是为了三步曲,拉人头、留人头、用人头。所有的人都是为了回报工作。毋庸讳言,不必粉饰。马克思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每个人都为回报工作,都是在工作量、工作难度、投入回报之间,根据个人当前情况做综合平衡取舍。投入金额少的,关注回报率,投入金额多的,不仅关注回报率,还关心本金安全性。这就是人性,这就是现实,这就是当下。
如何利用人的贪欲做善事,是尊重人性、尊重现实、尊重市场的思维。激励制度的本质就是利用人的弱点本性。直销只是为普通人提供的一个销售工作机会,同样遵循工作量、工作难度、投入回报综合平衡的取舍选择。
造势攻心洗脑本来就是营销的利器,所以,有产品如果价格虚高,比没有产品更卑鄙阴险。何必五十步笑百步?羊毛出在羊身上,虽然不雅,但一针见血。判断一个方案的本质,不是看宣扬赚到多少,而是看静止瞬间,是剪羊毛还是扒羊皮。不懂别装懂,真懂亮剑来!
敬佩吴大记者的慷慨直言,但何不直击要害?
2008-10-12 16:18:01 会员『匿名
当前传销打不死的主要原因之一,正是因为政府在法律上对直销和传销的界定不清!
2008-10-12 16:16:07 会员『匿名
立法应该要征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如果把直销企业和众多直销从业人员的意见排除在外,那么这样的法律是不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的。
应该听听已经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意见吧?!
2008-10-10 13:31:55 会员『匿名
国内的直销环境已经落后世界10年以上,叹息!!!
2008-10-09 00:51:53 会员『匿名
看看月朗的愚民政策
07年陈怀德老总说,08年3月一定能拿到直销牌照;08年3月陈总指点江山说,我们要打遍全世界,牌照已定,6月份一定能拿到手,放心发展吧;3个月后,6月14日我们的直销牌照已顺利拿到手,只是还没有向外界宣布;到奥运会后一定会宣布的。(在此我向陈总致敬,你确实利害,比商务部还利害,不简单。不愧是直销界的风云人物。)10月17日我们在北京召开拿牌照议式。向全世界宣布我陈总说得到一定做得到......烟台的月朗经销商被抓了,重庆的月朗网头入看守所了,9月台11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国家商务部称,月朗从没有向国家递交过申请直销的任何手续,月朗国际三大网头巍嵩和龚丽君在07年澳门庆功会后回到深圳海关被请进看守所过春节的重大事件却没有半后放在我们伟大的陈总口中......太多太多的事件让我们每一个稍有头脑的人都能看穿的骗局居然做得风生水起。太多太多的无辜者用生命和牢狱之灾来成就陈总的辉煌。感慨之佘才想到:一将功成万骨枯。是我们月朗最好的写照。有同感的朋友请加我3 0 2 5 9 1 3 9 4 或电话0 7 7 5 - 6 9 8 0 5 0 3 或 手机信息联系1 5 5 7 7 5 3 9 9 7 3
2008-10-08 16:27:21 会员『匿名
陈坏德凭着原始集累的资本,打通各种关系,形成了“月朗利益集团”,大张旗鼓的传销,从这点看就足以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据各地方了解到,日前月月爱在各地均被查获,同时认定为非法传销,完全不像月月爱总裁所说,部分月月爱经销商行为,这完全是一种嫁祸。说到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月月爱经销商多么的无辜。
http://v.youku.com/v_show/id_ca00XMjU0ODE1MzI=.html 烟台电视台新闻,月朗传销报道
洗不白的!
讲关系背景,后台再硬难道就能目无国法!?
2008-10-08 16:27:00 会员『匿名
陈坏德凭着原始集累的资本,打通各种关系,形成了“月朗利益集团”,大张旗鼓的传销,从这点看就足以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据各地方了解到,日前月月爱在各地均被查获,同时认定为非法传销,完全不像月月爱总裁所说,部分月月爱经销商行为,这完全是一种嫁祸。说到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月月爱经销商多么的无辜。
http://v.youku.com/v_show/id_ca00XMjU0ODE1MzI=.html 烟台电视台新闻,月朗传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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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关系背景,后台再硬难道就能目无国法!?
2008-10-07 23:01:11 会员『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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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7 22:11:52 会员『匿名
很好,还是要从社会影响和民主权利上多加分析,中国还有那么多事情要做,立法委们做一点紧急而重要的吧
2008-10-07 22:09:34 会员『匿名
很好,还是要从社会影响和民主权利上多加分析,中国还有那么多事情要做,立法委们做一点紧接而重要的吧
2008-10-07 11:25:09 会员『匿名
截止时间还只有5天时间,根据目前的建议人数看,可能我的建议也无法改变在《刑法》中增设“传销罪”的现实,但我觉得我们还是应该将自己的建议和真实的想法说出来,因为立法都们显然对直销的国际惯例的目前我国的直销现状不了解,如果我们不能够提出建议和意见,那必将会使我国的直销再次出现混乱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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