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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妮蕾德(中国)关于“产品问题”声明
日期:2008-03-25  文章来源:仙妮蕾德    编辑:cdsp
仙妮蕾德(中国)有限公司
     
 
  今年春节以来,个别海外华人在数家中国内地的网站论坛上不断粘贴文章,攻击仙妮蕾德公司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市场销售的一款产品Kandesn-Beauty Pearl Supplement(中文译名:美颜珍珠丸)。
  经查,文章署名作者既不是我公司在中国内地的经销商,也不是我公司的内地顾客,文中所提及的产品从未在中国内地销售过。 
  事实上,此前已有加拿大籍华人在加拿大、美国等多国多家网站贴文诽谤仙妮蕾德产品,其中包括上述Kandesn-Beauty Pearl Supplement产品。我公司依据当地法律及法律程序将这些人诉至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该法院于2007年8 月发出临时禁令,禁止被告Frankie Wu等人在2008年5月30日前或在该案审理完毕以前,通过任何媒体发布仙妮蕾德产品有损于人体健康或包含任何人类 DNA的陈述或者指控。

  2007年10月,该法院最终裁决:被告Frankie Wu等人,必须清除在有关网站发布的所有违反上述禁令的有关仙妮蕾德产品的不实言论及指控。这充分说明少数别有用心之人所发布的有关本公司产品的言论及指控缺少事实依据,在境外也得不到法律支持。为正视听,我公司将上述法院的有关禁令及判决的英文本及中文翻译件作为本声明附件,以昭明鉴。   
  我公司在此严正声明:仙妮蕾德公司产品采用天然草本植物为原料,不含矿物油或动物性产品,不含人造化学添加剂和色素;有关人员应立即停止在各类网站等媒体发布有关仙妮蕾德产品的不实言论及文章,否则,本公司将采用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有关网站等媒体在刊登、发布、转载此类文章、消息及言论前,应作必要的调查并核实有关情况,不应允许少数居心不良之人利用媒体从事造谣、诽谤、中伤他人产品之活动,本公司为此保留依法追究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之权利。
 
 
             仙妮蕾德(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部
                                        
 
 诉讼号:S074044
 温哥华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
 
原告: 仙妮蕾德公司及CHENCHIAM 公司
被告: FRANKIE WU, SHAOGANG XU, HARLEY SHUI等
禁 止 令
法官leask先生于2007年8月10日做出如下禁令:
  本庭于2006年8月10日在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市审理原告申请,原告律师Leslie Mackoff与(被告)Frankie Wu、Shaogang Xu均参加本案审理,经审理本案并查阅证词,兹判令如下:
  自本临时禁令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5月30日或至本案审理完结之日,不论两者孰先到期,禁止被告及其中任何一人,通过任何媒体,对原告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蔻蒂森美颜珍珠丸,发布下列任何陈述或指控:
1)、 对人类消费构成不安全;
2)、 引起任何疾病或任何副作用;或者
3)、 包含任何人类DNA。
   禁止被告Frankie Wu 出入原告Chenchiam公司位于大不列颠哥伦比亚Coquitland港百老汇大街1438号的营业场所;允许被告基于新证据并在告知原告前提下在本庭改变或解除本禁令;并且本禁令无需被告同意。
 原告律师签名            法院书记官签名

 点击查看英文原版

 诉讼号:S074044

温哥华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
 
原告:仙妮蕾德公司及CHENCHIAM 公司
被告:FRANKIE WU, SHAOGANG XU 等
 
 决 令
法官唐钠德 霍尔摩斯(RONALD HOLMES)2007年10月22日判决如下:
  本庭于2007年10月22日对原告申请进行审理,原告律师Leslie J. Mackoff 与被告Frankie Wu、Shaogang Xu 参加庭审,经审理并查阅有关证词,本庭判决如下:
  被告及其中任何一人,均须清除或令人清除所有在互联网发布的违反法官Leask先生于2007年8月10日所作禁令的陈述或指控
包括但不限于由harleyshui@gmail.com创作并于
2007年5月14日左右在互联网论坛发布的“致仙妮蕾德有限公司总裁陈得福先生的公开信”等(略);本判决令在形式上无需被告同意。

原告律师签名           法院书记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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