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利益,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康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退换货制度。 第二条 广东康力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购买公司产品的消费者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退货、换货, 广东康力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制度中消费者指通过广东康力直销员购买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本制度中所指的直销员是指与广东康力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并获得广东康力颁发的直销员证的人员。本制度中所指的产品是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批准的符合商务部2005年第72号公告范围及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广东康力以直销方式出售的产品。 第三条 广东康力就享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章 退换货程序 第四条 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公司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广东康力、广东康力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向其推销该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广东康力、广东康力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将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广东康力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五条 直销员可以通过以下2种途径进行退货和换货: 一、通过服务网点退货和换货: 1、如果退货,由服务网点收回直销产品并退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收回退货后,按照直销员提供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直接退款给直销员,退款部分将扣除直销员的当月销售额及销售折扣,并将退货金额汇入直销员账号内,可供直销员提货使用,也可提取现金,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货; 2、如果换货,服务网点在有库存的情况下按照消费者提供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当天直接换货给直销员;如服务网点库存不足时,立即联系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进行换货,换回后交给直销员,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换货。 二、通过分支机构退货和换货: 1、如果退货,由分支机构收回直销产品后,按照直销员提供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格直接退款给直销员,退款部分将扣除直销员的当月销售额及销售折扣,并将退货金额汇入直销员账号内,可供直销员提货使用,也可提取现金,分支机构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货; 2、如果换货,由分支机构收回直销产品后,按照直销员提供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直接换货给直销员,分支机构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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