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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构建和谐金融环境

——访宜春银监分局局长王燕

日期:2007-12-12  文章来源:宜春日报—宜春新闻网  作者:吴剑  编辑:暖雨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形式多样,隐蔽性强,涉及面广,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然而,究竟什么是非法集资?人们应该怎么样防范?……日前,记者就读者关心的一些话题专访了宜春银监分局局长王燕。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非法集资?

   王燕:好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1999]41号 )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记者: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王燕: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 6)利用民意“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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